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銀行宜採下列措施,以防止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未經客戶
  授權,擅自為客戶進行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
  一、客戶帳戶作業
    (一)建立客戶開戶確認及資料變更覆核機制,包括行內、行外開戶
          作業及客戶帳戶資料變更與客戶本人確認的覆核作業規範,如
          印鑑、地址等。
    (二)針對一定金額以上之交易,建立客戶交易確認管理機制,切實
          執行確認作業。
    (三)建立並落實客戶交易函證檢核制度,以月、季、半年或年度方
          式,主動進行客戶帳戶交易明細及餘額確認機制,並由管理單
          位負責抽樣查核。
    (四)建立銀行與客戶本人約定授權交易之控管。
    (五)建立銀行保管客戶物品管理辦法。
    (六)落實客戶帳單內控作業處理及覆核管理機制。
  二、人事內部管控
    (一)新進銀行之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任用,除查詢信
          用外,並應查核其刑事紀錄,列入錄取考量。並以定期或不定
          期方式辦理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的查詢信用追蹤
          審核,及時瞭解其信用及財務狀況,預防弊端之發生。
    (二)落實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休假制度,以利主管抽
          核檢視客戶帳戶之往來情形。
    (三)制定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自行存款異常交易檢核
          措施,以勾稽個人資金不當交易進出之現象,相關報表需提供
          管理單位或稽核部門檢視、訪談及追蹤,俾益預警防範。
    (四)建立銀行內部自行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理財業務人員
          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辦公處所,以遏止私下保管客戶物品之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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