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股務單位股務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於查核後,得以書面向股務單位提出改進意見,請其於一定期間內
改進,本公司並副知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及另行追蹤輔導,如逾期仍未改善者,應陳報主管機關,並通知證交所
或櫃檯買賣中心。
本公司發現股務單位有重大違反法令情事或辦理股務遭遇嚴重困難時,應
儘速陳報主管機關,並通知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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