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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公會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妥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繳由本 公會派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年對保一次。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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