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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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工作效率,積極推展本公會會務及業務,依
據本公會章程、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
管理規則及本公會組織簡則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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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人事管理,除遵照前條章則及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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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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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聘用總幹事、副總幹事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院校畢業,並曾任證券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證券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職之證券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曾任區、省(市)級工商團體,擔任組長以上職務滿五年者。
本公會聘用經理、秘書、組長、副組長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畢業曾任證券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證券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委任或相當委任職(證券相關)工作七年以上者。
四、曾在工商團體擔任專員職務滿五年者。
本公會聘用專員須具有大學以上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之
資格,聘用幹事須具有專科以上畢業之資格,聘用辦事員須具有高中以
上畢業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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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新進會務工作人員之年齡,總幹事、副總幹事不得超過六十歲,
經理、秘書、組長、副組長、專員不得超過五十歲,幹事以下人員不得
超過四十歲。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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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已聘(僱)
者,應予解聘(僱)。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有重大惡疾不能執行本公會會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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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總幹事、副總幹事之聘用,應經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
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由總幹事檢具
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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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進用之會務工作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
,必須增補人員時,應先依規定提出申請,呈奉理事長核准後,由人事
部門辦理甄選事宜。
本公會不得聘用現任理、監事為會務工作人員,並不得聘用現任理事、
監事、總幹事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為會務工作人員。但於該
理事、監事、總幹事就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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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均應專任,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兼任其他工商團體之
職務者,應經理事會通過,以兼任一職為限,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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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總幹事、副總幹事外,經甄選合格錄用之新進會務工作人員,應先行
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任用,試用期間品德不良或無
法勝任者,應即解聘(僱)。
前項試用期間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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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會務工作人員應於報到時,向人事部門繳驗下列表件:
一、身份證影本。
二、本公會所定健康檢查項目之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書二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四、最近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
五、人事資料表。
六、學、經歷證件影本。
七、其它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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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妥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繳由本
公會派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年對保一次。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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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總幹事及財務人員之保證人如有換保或退保必要時,應即函請本
公會通知該員於一個月內另覓妥保證人辦妥保證手續。
前項工作人員於接獲換保或退保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另覓妥保證人
辦妥保證手續者,應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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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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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薪給,以薪點計算,依本公會「員工薪級表所定
標準」支給,按月發放薪資。新進人員自到職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
日停薪,並按在職天數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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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薪給,均應按其職位、工作性質、學經歷、專長
及試用成績,依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聘任敘薪辦法」所定標準核敘之
。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聘任敘薪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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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務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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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應遵守有關法令及本公會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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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主管機關及本公會相關之規定。
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不得洩露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
活動。
四、不得於辦理有價證券交易等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
他人誤信之行為。
五、不得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
六、不得利用職權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七、不得虧欠公款或侵占、毀損本公會財物。
八、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職或擅離職守。
九、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推諉稽延或挑撥是非。
十、離職或調職時,應將經辦工作交待完妥。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公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責令賠
償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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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每日工作之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二、週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前項規定之工作時間總幹事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簽報理事長予以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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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應依規定時間上、下班。除總幹事、副總幹事外,
均應親自刷卡,不得託人或受託刷卡。如發現代刷卡之情事,除雙方均
以曠職一日論處外,並應視情節予以申誡以上之處分。如繼續累犯者則
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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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如有遲到、早退或曠職之情事者,應依左列規定處
理之:
一、遲到、早退:
(一)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均須按時上、下班,規定上班開始後十分
鐘至一小時以內到達者為遲到,遲到者需補行刷卡。
(二)規定上班時間一小時以後至四小時內到達者未辦理請假手續為
曠職半日,超過四小時以後到達者為曠職一日。
(三)遲到或曠職為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經總幹事核准補假者,
視為請假。
(四)下班前十分鐘內,擅自離開者為早退,下班前十分鐘至四小時
擅自離開者為曠職半日,超過四小時以前擅自離開者為曠職一
日。
(五)遲到或早退,每月累計達五次者,視為曠職一日。
二、外出登記:上班時間內,因公或因私須外出親自處理者,須先向總
幹事或單位主管口頭核准始得外出,若外出時間超過三十分鐘以上
者,需先報告後填寫外出登記簿,否則以曠職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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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者,得申請給假:
一、事假: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二十一
日。已超過規定期限之事假,應按日扣除薪給。
二、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二十
八日,病假超過三日者,應繳交醫療機構或醫師証明文件。
三、婚假:因本人結婚者,准給婚假十四日。但應於半年內請假完畢。
四、產假:因本人分娩者,准給分娩假四十二日,流產者給假二十一日
,均應於銷假時,補繳醫療機構或醫師或助產士證明文件。
五、喪假:因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喪葬假七日
;因父母、翁姑或配偶死亡者,給喪葬假二十一日;因兄弟姐妹死
亡者,給喪葬假三日。
六、公假:因參加訓練、研習、各種考試或兵役召集者,得按其所需日
數給予公假。
前項給假,得扣除例假日;婚假、喪假、產假及公假者,應檢附有關證
明文件辦理請假,否則不予准假或按事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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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假應填具請假單,必須事先經各單位主管陳轉總幹事核准,總幹事、
副總幹事差假,應簽經理事長核准,請假人應委託同事或報請指派人員
代理其職務,如有不可抗力或特別緊急情事者,須報告總幹事並於事後
二天內補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職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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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事假或病假每一次不得少於一小時。請假不滿一日者,以鐘點計算積
滿七小時為一日,每年假期之計算,以曆年為準。凡到職不滿一年者,
其事假、病假之日數在該年度內均按在職之月數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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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假期間之待遇,應照常發給,如未經准假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
未銷假到公者為曠職論,連續曠職滿七日或全年累積滿十四日者,應予
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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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滿二十八日,仍需續假時,得以事假抵充之。如事假期滿仍須繼
續醫療或休養,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得報請理事長核准延長之。其延長
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延長期滿仍不銷假者,由理事長酌情予以留職停薪
或退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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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休假,規定如左:
一、續服務滿一年者(以年終考核為準),第二年應准休假七日,以後
服務每滿一年,增加休假三日,但每年休以不超過二十八日為限。
二、續服務滿一年時,當年之休假以服務月數占全年之比例乘以七日計
算之。
三、休假應先經主管核准始得休假。
四、休假得依業務需要由總幹事或副總幹事指定各單位主管分配輪休,
但因業務需要,不能休假者,得視本公會財力,按休假日數,依薪
給標準發給不休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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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因業務需要,得於工作時間以外,指定會務工作人員加班,被指
定之會務工作人員除因特殊事故,經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絕。各單位
指定人員加班者,應填具加班申請書送請總幹事核准,並依本公會會務
工作人員加班給付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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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因公奉派出差者,應填具出差申請書,由理事長或
總幹事核准,送請人事部門登記後,轉送財務部門存查。本公會會務工
作人員於國內奉派出差者,依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國內出差辦法報支費
用。
國外出差標準比照行政院公布之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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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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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獎勵分為左列三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員工受前項一至三款之獎勵者,本公會得併發給獎金之獎勵,其發給標
準為記嘉獎者發給底薪九分之一個月,記功者發給底薪三分之一個月,
記大功者發給底薪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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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熱心服務,業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三、領導有力,溝通協調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其他優良事蹟,足為全體會務人員之楷模或增加公會榮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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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業務規章制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經採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遇有重大或緊急事故,勇於負責,處置周全得宜者。
三、研究規劃新興業務計畫或作業方案,具體可行,並經主管機關採納
實施者。
四、對於違規或損害公會權益之事件,能及時舉發或防止者。
五、有其他優良事蹟,足以增加公會權益或減少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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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非常事變或重大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使公會減少
損害者。
二、推動重要業務,績效特優,使公會獲得重大權益或良好聲譽,確有
功績者。
三、維護股市正常運作或重大權益,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者。
四、對公會有特殊貢獻,足為全體會務人員表率者。
五、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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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之懲罰分為左列四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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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業務稽延或積壓公文,影響業務或公務情節輕微者。
二、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三、工作不力或怠忽職守,屢勸不改者。
四、有其他不良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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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違反公會規章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對上級指定或定有期限之工作,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會權
益者。
三、辦事疏忽或作業錯誤,使公會蒙受損害者。
四、擅離職守或廢弛職務,嚴重影響業務者。
五、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機密,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公會信譽或權益
者。
六、對緊急之變故延誤處理,造成公會損害者。
七、有其他失職或不良情事,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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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公會規章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怠忽職責或洩漏機密,嚴重損害公會信譽或利益者。
三、對緊急重大變故,藉故推諉或逃避責任,造成公會嚴重損害者。
四、無故連續曠職二日以上或六個月內累計曠職達四日以上者。
五、因故打架或鬥毆。
六、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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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聘(僱):
一、擔任有價證券上市、上櫃公司或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者。
二、連續曠職達七日以上或同一年度內累積曠職達十四日者。
三、在公會服務期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經判刑確定者。
四、一年中記大過滿二次,功過無法抵銷者。
五、其他故意違反法規行為,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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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功過抵銷規定如左:
一、嘉獎與申誡抵銷。
二、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抵銷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
三、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抵銷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
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功過抵銷以發生於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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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升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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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對於所屬會務工作人員應就其操行、學識、經驗、能力、工作
績效及勤惰等,隨時作嚴正之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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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年度考績於每年終了,由各級主管根據其平時考核紀錄,
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評,並送由人事部門彙呈理事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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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之平時考核,其績效優良者予以記大功、記功、嘉獎,不
良者予以解聘、記大過、記過及申誡。
前項考核除解聘外,應依左列規定核給分數,於年終考核時併入計算,
功過互相抵銷。
一、記大功一次者增給九分,記大過一次者扣減九分。
二、記功者增給三分,記過者扣減三分。
三、嘉獎者增給一分,申誡者扣減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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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之年終考核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按其工作、品德、
學識、才能等項以分數評定之,其最高分數工作五十分、品德二十分、
學識十五分、才能十五分。但服務未滿六個月之新進人員與僱用之臨時
人員及兼職人員,不參加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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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評定之各項分數合計為總分數,依左列規定予以獎懲:
一、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給予二個月薪給之年終考核獎金,並
晉升二級至最高級為止。
二、總分在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給予一個半月薪給之年終
考核獎金,並晉升一級至最高級為止。
三、總分在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給予一個月薪給之年終考
核獎金。
四、總分在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於下一考核年度內,不予
休假。
五、總分在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予以解聘(僱)。
服務不滿一年,參加年終考核者,其考核獎金依服務月數占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
第一項考核列優等人數,以不超過應考核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考核獎
金發給標準,由理事會視團體財力核定之。年終考核應晉級者,其已至
本職稱最高薪級,得支高一薪等之年功薪點,如已達年功薪給最高薪級
(無級可晉)者,得依前項第一、二款規定發給考核獎金外,另加發一
個月考核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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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甲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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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年請事假及病假逾十日者。
二、有曠職紀錄者。
三、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四、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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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核及考績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貽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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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之晉升,除主管職務或專案辦理晉升者外,於辦理年度考
績後統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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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之晉升以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主要考量之因素:
一、年度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以上者。
二、年度考績連續三年甲等或以上者。
三、連續四年中,三年列甲等或以上,一年列乙等者。
升任主管職務者,尤須注重其領導統御及協調溝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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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得定期輪調或隨時調動任一會務工作人員之
服務單位,被調任之會務工作人員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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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主管得就所屬會務工作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
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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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接到調職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辦妥移交手續,調任之會務
工作人員於接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由原直屬主管指派適任人員暫
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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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請理事長核准留職停薪:
一、久病不癒,逾一年者。
二、因特殊事故,暫時無法工作者。
留職停薪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經理事長特准者不在此限。留職停薪
期滿後未辦理復職者,視為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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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
);專員以上會務工作人員之解聘,並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會務
工作人員應於解聘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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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解聘(僱)之會務工作人員於離職之日,應辦離職手續,將其所任職
務應行移交事項辦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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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對會務工作人員因案被起訴,其情節重大者應予停職,停職期間
,得由本公會視財力發給其薪給之半數;其經法院判決無罪者,應復職
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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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訓練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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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為陶冶員工品德,提高其素質及工作效率,得舉辦各種教育訓練
,並指派參加會務工作人員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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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之訓練分為左列各種:
一、職前訓練:本公會新進會務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由人事部門
統籌辦理。
二、在職訓練: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應依規定參加本公會或各單位
舉辦之在職訓練。
三、專業訓練:視業務需要,遴選優秀之會務工作人員至各訓練機構之
相關班次,接受專業訓練,或邀請專家學者至公會作系列專題演講
或設班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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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為培養專業人才,以應業務發展需要,得定期選派具有發展潛力
之優秀會務工作人員,前往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或專業訓練機構進修、
研習、考察或參加國際性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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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退職、退休、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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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應就提成之基金提列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作
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撫卹之準備基金,並應專列一目編列
,專戶存儲,不得移用。
前項準備基金如有不足支付時,得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動支提存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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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因本公會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或身體殘弱不能勝
任工作等,予以資遣者,應視本公會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
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費。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應視本公會財力,按服務
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退職金。
前兩項服務年資未滿一年部分按比例計算之,其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
二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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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並給與一次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限齡退休。
二、服務本公會滿二十五年或年滿六十歲且服務本公會滿十五年者,得
申請退休。
前項退休金,應視本公會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薪給
之一次退休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例計算之;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六
十個月之薪給總額並以申領一次為限。
退休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在本公會連續服務
之年資為限,其他年資概不計入。
會務工作人員退休後,如再服務本公會時,其已領退休金之服務年資,
不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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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
前項撫卹金,應視本公會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一
次撫卹金,如因公死亡者,另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並參照公
教人員撫卹之規定辦理。其最高金額以不超過四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但其服務年資如合於退休條件,按退休之標準發給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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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三條發給之退職金、退休金、資遣費或撫卹金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
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
管機關備查;其因受處分而解聘者,均不得發給退職金、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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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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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任意對外發言,如其發言影響本公會會務運作
者,依第五章規定處分之。
本公會設發言人一人,由理事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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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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