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專業人力仲介公司、投資銀行、會計師或
其他專業人員,就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有關之事項,提供諮詢協助,其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之。
前項委任專業人士或機構協助執行職務之情形、受委任者與本公司之關係
及所生之費用應於年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附表中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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