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立法理由〕
配合第四條及第十一條刪除,調整條號。
配合金管會於2018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號令,要求
所有上市櫃公司應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條文有關監察人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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