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應於董(理)事長及具備第八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常務董(理)事、 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 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 保險業調整之;於充任後有事實證明其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具備之 良好品德及資格條件者,亦同。 保險業對擬選任之董(理)事長、常務董(理)事、董(理)事及監察人 (監事)認有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經主 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