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之特別測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有關公會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機構舉辦之。 業務員從事第四條所定應通過特別測驗之保險招攬前,應通過前項測驗機 構舉辦之特別測驗,並由所屬公司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向各有關公會辦 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業務員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處分者,應 依前項規定重新參加測驗合格並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