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
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
    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之簽署工作
    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
    經營公證人業務。
〔立法理由〕
考量現行條文第二項調整期限之規定已屆滿,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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