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
    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
    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
          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
          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
          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
          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次或少
            於 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
            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公分以
            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
            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公克以
          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
              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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