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 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貴字第1080100351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8月19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862398939號函核定發布全文20條 ,自8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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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8月15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872441034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條 文;並自87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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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 05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1條;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住院 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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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101020595 9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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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號 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102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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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號 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12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並自103年5 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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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 函修正發布第13條至第15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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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 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貴字第1080100351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
    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
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立法理由〕
一、基於保險公司現行實務辦理理賠審核作業,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
    意見為現行理賠實務審核評估程序之一,為達到揭露資訊之效果及兼
    顧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爰參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之建議修正本條。
二、保險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時,「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皆為可採行之理
    賠審核輔助措施,保險公司視個案需要,可擇一或兼採,且無固定之
    先後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