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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會向受檢機構收取之檢查費標準,以實際辦理檢查人天數計收檢查費。 本會金融檢查人員辦理金融檢查,除由公務預算支應外,每一檢查人天以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收檢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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