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
予以記大過:
一、誣控濫告、散播謠言或脅迫長官,嚴重影響團體紀律或機關信譽者
。
二、處理事務發生重大錯誤,致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或機關信譽者。
三、擅離工作崗位怠忽職責或貽誤公務,情節重大,致機關蒙受重大損
害者。
四、假藉機關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言行不檢,致損壞機關聲譽者。
五、公有之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之工具,未經首長同意,擅
自提供私用或變更使用者。
六、院內賭博經查獲,屬再犯,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前項各款情節特別嚴重者,得專案一次記兩大過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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