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技工(含駕駛)工友獎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
  予以記大過:
  一、誣控濫告、散播謠言或脅迫長官,嚴重影響團體紀律或機關信譽者
      。
  二、處理事務發生重大錯誤,致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或機關信譽者。
  三、擅離工作崗位怠忽職責或貽誤公務,情節重大,致機關蒙受重大損
      害者。
  四、假藉機關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言行不檢,致損壞機關聲譽者。
  五、公有之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之工具,未經首長同意,擅
      自提供私用或變更使用者。
  六、院內賭博經查獲,屬再犯,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前項各款情節特別嚴重者,得專案一次記兩大過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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