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技工(含駕駛)工友獎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2日

所有條文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提昇服務品質,維護團體紀律,特訂定
  本標準。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之獎勵區分為左列五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四、專案晉級。
  五、公開表揚或獎金。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蹟者
  予以嘉獎:
  一、協辦業務,認真負責,經長官評定成績優良,確有貢獻者。
  二、支援議事事務工作,能依限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管理維護公物,克盡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對本院有所貢獻
      者。
  四、對臨時交辦或緊急工作,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五、經常因業務需要,犧牲假日到院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參加與職務有關,為期二週以上之研習活動或訓練,其成績列前三
      名者。
  七、其他有關熱忱服務,表現優異;品德優良,堪為模範,足資獎勵者
      。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蹟者
  予以記功乙次:
  一、對所協辦業務或所擔任事務工作,能提出改革建議或措施,經首長
      核准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發現偶發事件能立即處理,有優良表現,足堪模範者。
  三、消弭糾紛或防範災害於未然,使本院免遭損害者。
  四、協辦重要專案性事務工作,克服困難,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五、其他重要功績或行為足資楷模者。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蹟者
  予以記大功:
  一、對於突發重大事故為維護機關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確有貢獻
      者。
  二、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三、在惡劣環境下,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盡力職務,圓
      滿達成任務者。
  前項功績特別重大者,得專案一次記二大功。

  本院技工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蹟者得以經專案
  評議通過後晉升薪津一級:
  一、專案一次記兩大功者。
  二、院長、秘書長交議者。

  本院技工工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專案一次記兩大功者,其薪俸額已達
  最高級,經單位長官推薦及「技工工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經首長
  核定為模範人員者,得公開表揚或發給獎金。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之懲處區分為左列五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解僱。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
  予以申誡:
  一、工作散漫、服務態度惡劣,拒絕服從長官或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調
      動,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二、對協辦工作或交辦事項,處理不當或未善盡職責,致發生錯誤或造
      成流弊,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機關信譽者。
  三、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個人聲譽,情節輕微者,或請託他人關說藉
      以調動職務或晉升,造成長官或承辦單位困擾,情節輕微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經告誡仍不改善者。
  五、託人代簽或代打卡者。
  六、藉故請事、病假前往他處工作或未經主管許可,擅自在外兼職影響
      勞動契約履行者。
  七、因過失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情節輕微者。
  八、洩露工作上知悉之機密,情節輕微者,或無故打聽或竊取工作機密
      ,情節輕微者。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
  予以記過:
  一、在工作時間酗酒有礙工作或賭博經查獲屬初犯者。
  二、毀損重要財物設備,或遺失、毀損經管之重要文件、物件、機器、
      工具設備,致機關蒙受損害者。
  三、經常請託他人關說藉以調動職務或晉升,屢誡不聽,造成長官或承
      辦單位困擾,情節嚴重者。
  四、工作不力、屢次犯錯,不聽從長官或主管勸誡,破壞團體紀律者。
  五、與團體或個人從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動,違反紀律,情節輕微者。
  六、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
      關聲譽者。
  七、因竊盜、傷害、詐欺或其他不法行為而涉訟者。
  八、對同仁暴力威脅、恫嚇或歐打他人,致妨礙工作者。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
  予以記大過:
  一、誣控濫告、散播謠言或脅迫長官,嚴重影響團體紀律或機關信譽者
      。
  二、處理事務發生重大錯誤,致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或機關信譽者。
  三、擅離工作崗位怠忽職責或貽誤公務,情節重大,致機關蒙受重大損
      害者。
  四、假藉機關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言行不檢,致損壞機關聲譽者。
  五、公有之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之工具,未經首長同意,擅
      自提供私用或變更使用者。
  六、院內賭博經查獲,屬再犯,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前項各款情節特別嚴重者,得專案一次記兩大過解僱。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獎懲得相互抵銷,於年終考績時得併計成績增
  減總分。
  年度內有記過懲處者,不得考列甲等;年度內有記大過者,不得考列甲
  等及乙等。
  前項獎懲嘉獎三次視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視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視
  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視為記一大過。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
  其總分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三分;記一大功或記一大
  過者,增減其總分九分。增減後之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

  本院技工(含駕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改降為工友:
  一、離開駕駛工作或未再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者。
  二、罹患疾病無法繼續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者。
  三、連續二年受記大過之懲處處分者。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
  予以解僱: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未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於機關或其他工作同仁,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毀損機關機器、原料、設備或機關其他所有物品,致機關受有
      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七、年度內累積記二大過或專案一次記二大過,經報請機關首長核准者
      。
  八、故意洩露應保守之機密,情節嚴重,致機關信譽受重大損害者。
  本院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為之。

  本標準所列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提出,並敘明具體事實
  、適用條款及建議獎懲。
  本標準所列獎懲案件,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核
  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懲處案件之當事人,得提出書面報告或列席「技工工友甄審委員會」陳
  述意見。受記過以上懲處之當事人,不服原懲處案,得再檢具新事實或
  新證據,以書面資料向「技工工友申復委員會」提出申復,得以一次為
  限。

  符合本標準獎懲事項者,以獎懲直接有功過之人員為原則。

  屬業務上之一般性、例行性工作有具體績效者,僅列入年終考績之參考
  ,不另予獎勵。

  本標準奉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