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會請款、預支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辦理請款及核銷時,由經辦人員填寫請款單,檢附原始憑證(如發票
或收據等)、核准文件(如請購單或簽呈)、相關採購文件(如開決
標紀錄、估價單等)及驗收文件辦理核銷,經會計審核,執行秘書批
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
二、辦理預支款項時,由經辦人員填寫預支單,檢附請購核准文件、相關
資料,經會計審核,執行秘書核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
三、預支款項應隨時注意清結,並於相關計畫完成後,辦理轉正列支,核
銷程序比照第一款請款及核銷之規定辦理。
四、請款金額未滿新台幣一萬元者,由經辦人員檢附經核准之請購單、原
始憑證(如發票或收據等)填寫請款單,或預支單及請購核准文件、
相關資料,逕向出納請款,由零用金支付。零用金撥補辦理核銷時,
由出納將零用金撥補表及請購單、原始憑證或預支單及請購核准文件
彙整後,經會計審核,執行秘書批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
五、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時,經辦
人應於請款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經執行長核准,據以辦理核銷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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