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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各分會間之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 修正發布全文16條,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但第 2條、第5條至第8條、 第11條有關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規定,自105年3月23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 3月11日司法院院臺廳司四字第0940001038號函核定通過全 文20條(中華民國93年11月26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1屆第 9次 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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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0980020543號函核定通過修 正發布第5條、第7條至第14條、第16條至第19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6月 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2屆第28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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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司法院院臺廳司四字第1010018321號函核備修正發 布全文20條(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3屆第 21次董事會修訂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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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 修正發布全文16條,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但第 2條、第5條至第8條、 第11條有關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規定,自105年3月23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