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海上捕獲法庭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行政院院長督同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監督高級海上捕獲法庭。
  二、法務部部長監督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立法理由〕
  第二款原文「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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