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執行秘書受主席之指揮監督,助理受執行秘書之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
執行秘書依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須承主席之命辦事,自應受其指
揮監督。次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辦理之經常
性事務,包含本會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務,而助理既為本
會人員,當亦在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指導監督之範圍,爰明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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