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法官會議、庭長會
議或行政會議。
〔立法理由〕
依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該法之法
官會議與本法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組成、性質及功能相近,自法官法
公布施行後已以法官會議取代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爰配合該規定修正會
議名稱為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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