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法官會議、庭長會 議或行政會議。
依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該法之法 官會議與本法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組成、性質及功能相近,自法官法 公布施行後已以法官會議取代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爰配合該規定修正會 議名稱為法官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