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應考人對於體能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向試務
單位提出書面(如附表四)申訴,由體能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或體能
測驗委員共同處理。
應考人對於同一事由提出申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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