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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應考人對於體能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向試務 單位提出書面(如附表四)申訴,由體能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或體能 測驗委員共同處理。 應考人對於同一事由提出申訴,以一次為限。
附表四-體能測驗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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