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81231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試務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
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
衛生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
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
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