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檢覈,應繳左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份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
      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五、檢覈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檢覆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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