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之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對本事業之業務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採行而獲得重大成效
者。
(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
有具體事蹟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處置得宜
,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政府
或本事業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執行職務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
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五)遇有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
受重大損害者。
(六)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疏於察覺防範,或因循瞻護、或隱匿不
報或臨時措置失當,因而貽誤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
(八)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九)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十)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依本條例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本條例條文,
詳述具體事實,按規定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明定專案考
成之標準。
二、第二項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專案考成之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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