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條所稱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指
當年二月至十二月間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並自所任職等本俸最低俸
級起敘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先以低職等比
    敘,復以較高職等比敘晉敘俸級。
三、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並以曾任年資提
    敘俸級。
本法第十條所稱不再晉敘,指考績列乙等以上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晉
之俸級不予晉敘。但考績獎金仍應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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