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所最高負責人時,本所員工、派遣勞工或求職者除
可依本所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