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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所最高負責人時,本所員工、派遣勞工或求職者除 可依本所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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