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組織員額編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職員員額:
一、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七班增置一人。
二、管理員:十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一班至二十班者置二人,二十班以上
    置三人。
三、書記: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置二人。
四、技士: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商業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
五、技佐: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二科置一人。
六、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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