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組織員額編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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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以下
簡稱進修學校)行政組織與員額,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職業學校法有
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標準。

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各該學校校長擔任。

進修學校設校務處,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
務。

校務處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學生活動、生活輔導、衛生
實習輔導)等組,其設置標準如下:
一、九班以下,設二組。
二、十班至十五班,設四組。
三、十六班至二十三班,設五組。
四、二十四班以上,設六組。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

進修學校有關總務、人事、會計等業務,由校長指派該校相關人員兼辦之
。

進修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置專任輔導教
師,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並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
任輔導教師。

進修學校依職業類科分科教學或辦事,每科置科主任一人,由該校日間部
科主任兼任。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

教師員額:
一、專任教師:每班設置一‧八人。
二、輔導教師:每十五班置輔導教師一人,其班級總數之餘達八班以上者
    增置一人。

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員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
關規定辦理。

職員員額:
一、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七班增置一人。
二、管理員:十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一班至二十班者置二人,二十班以上
    置三人。
三、書記: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置二人。
四、技士: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商業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
五、技佐: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二科置一人。
六、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進修學校員額編制,由學校擬定報請本局轉陳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本市私立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員額編制標準參照本標準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