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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訂立認養契約者,依其約定。但本辦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認 養人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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