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墓、火葬場、殯儀館、靈骨堂(塔)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殯儀館應有左列之設備:
  一、接屍車輛。
  二、禮堂及辦理喪事場所。
  三、停屍室及化裝室。
  四、消毒衛生設備。
  五、各宗教喪儀用物。
  六、高二公尺以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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