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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墓、火葬場、殯儀館、靈骨堂(塔)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殯儀館應有左列之設備: 一、接屍車輛。 二、禮堂及辦理喪事場所。 三、停屍室及化裝室。 四、消毒衛生設備。 五、各宗教喪儀用物。 六、高二公尺以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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