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分配攤位之位置、範圍擺設經營,不得私自變更、
  擴增。未配置之空間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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