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期間照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補助期間,重複申請。
二、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期間,配偶已領取本辦法之補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