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辦理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機關申請照護補助:
一、申請表。
二、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年度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四、配偶無照顧能力證明:在學證明、在職證明(自營作業者,由當地里
長出具相關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重大傷病卡等。
五、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照護證明文件。
七、照護機構或人員之立案證書或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之申請採郵寄方式提出者,以郵戳為準;採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
送達受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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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期間中途離訓或退訓。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檢據或檢具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
三、有第十一條不予補助之情形。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動局或受理機關之查核。
五、補助期間未有實際照護之情形。
六、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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