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申請展期時,應檢附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之文件辦理。
  前項展期時限,樹立廣告、粉刷廣告每次不得逾一年,遊動廣告不得逾
  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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