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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院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衛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衛生局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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