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健康檢查及門診掛號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特約醫院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檢具前一個月健康檢查服務之相關文件,
  向衛生局申請給付健康檢查費用。但當年度十二月健康檢查費用,特約
  醫院須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申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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