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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健康檢查及門診掛號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特約醫院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檢具前一個月健康檢查服務之相關文件, 向衛生局申請給付健康檢查費用。但當年度十二月健康檢查費用,特約 醫院須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申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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