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下列廢棄物不得進入焚化廠貯坑處理。但經環保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不可焚化廢棄物。
三、不適焚化廢棄物。
四、經環保局判定其廢棄物中,資源回收物分類回收不足,且廢棄物清除
    機構或其委託處理者未於環保局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所清除之廢
    棄物。
已進入而經焚化廠判定屬前項廢棄物者,應予退運。
依第六條可由焚化廠破碎機破碎之廢棄物於進入焚化廠貯坑前,應與其他
廢棄物分開清除,並先運入焚化廠破碎處理,違反者應負責自坑中清出,
並清除至焚化廠指定地點。已進入而經焚化廠判定非屬焚化廠破碎機可破
碎廢棄物者,應予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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