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或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
於建築物拆除前向都發局提出鑑定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都發局為受理前項鑑定申請,應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組成臺北市合
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以下簡稱異議鑑定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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