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收容組任務如左:
  一、災民收容之規劃及災民收容所之指定、分配、佈置事項。
  二、災民之登記、接待及管理事項。
  三、收容災民統計、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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