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教人員自到職之日起參加互助,並自離職或死亡之日退出互助。其互
  助補助均自到職、離職或死亡之日計算。互助人到職、離職或死亡之當
  月任職未滿全月者,互助金仍照全月份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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