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福利措施,發揮所屬公教人員福利
互助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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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教人員,係指左列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及奉派有案
之臨時編制人員而言。但稅務人員不包括在內。
一、本府各局、處及其附屬機關。
二、本府各直屬機關及其附屬機關。
三、市立各級學校。
四、本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代管之各機關駐衛警察。
五、本府教育局派之私立高中(職)軍訓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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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辦理。
參加互助之機關學校其福利互助業務由人事單位主辦,主計及出納單位
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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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互助以第二條規定人員為對象,並應全體參加。如有不應參加互助
而參加者,除已繳互助金不予退還,已領之各項互助補助費,應由其服
務機關學校負責賠償外,各該機關學校負責審核之人員,並應從嚴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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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福利互助之受益人,除本人喪葬互助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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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以居住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或其他經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認定之地區為限,依民法繼承篇有關繼續順序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由繼承人協議互推一人代表領取,無繼承
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益人。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互助人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受益人。
三、互助人原服務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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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繼承篇有關繼承順序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為互助人本人喪
葬互助之受益人,如故意致互助人於死者,喪失領受喪葬互助補助之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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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互助經費由住福會在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專戶存儲生息,或
購儲政府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本息悉充各項互助經費之用,不得移作其
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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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左:
一、公教人員每人每月依現任職級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一.五
繳納福利互助金。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主計單位
,於每月發放薪津時予以扣繳,並於當月十日前解繳住福會在台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設專戶,並由人事單位調製繳納互助金計算表
一份送住福會。
二、政府專案撥發公教人員互助經費,於年度開始時,一次撥由住福會
統籌保管運用。
三、專案待遇及自給自足單位應繳納之互助經費比照前二款規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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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參加互助之機關學校,其公教人員應全體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造
具名冊及檢同福利互助資料卡送住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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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自到職之日起參加互助,並自離職或死亡之日退出互助。其互
助補助均自到職、離職或死亡之日計算。互助人到職、離職或死亡之當
月任職未滿全月者,互助金仍照全月份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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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調職時,如同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原服務單位應通知調職單位
繼續參加互助。其互助金在不重繳之原則下,由原服務單位扣繳當月份
互助金,調職單位扣繳次月份互助金。
前項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辦法之其他機關學校,則自離職之日起退出
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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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應徵入伍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個人應負擔之互
助金,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原經費內勻支。
二、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應即停止互助。奉准復職或起薪時
,其前後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應繳之互助金及
應領之互助補助,應予補扣、補發。但解除職務者,應溯自停止互
助之日起退出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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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
補助費,一律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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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及職級異動之互助人,造具異
動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住福會,新進人員並應檢送福利互助資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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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福利互助事項規定如左:
一、結婚互助。
二、喪葬互助。
三、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
四、重大災害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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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款互助補助基準規定如左:
一、結婚互助:凡互助人本人結婚者,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二、喪葬互助:
(一)互助人本人死亡,按參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
,一律補助六個福利互助俸額,參加互助七年以上者,自該年
起,每一年增給二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
額為限。
(二)互助人眷屬死亡:
1.父母或配偶補助五個福利互助俸額。
2.子女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3.祖父母或孫子女以賴其扶養並領有實物配給者,補助二個福
利互助俸額。
三、退休、退職與資遺互助:凡互助人奉准退休、退職與資遣者,一律
按參加互助年資福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每滿一年補助一個福
利互助俸額,參加互助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年增給二個福
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四、重大災害死助:凡瓦助人因遭遇水災、風災、地震之重大災害,得
予補助,其補助基準由住福會視災害程度及財務狀況核定之。
中央與省市各級機關學校互相調職人員,其參加互助年資得合併計算。
互助人退休、退職、資遣時,參加互助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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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參加福利互助之公教人員同時參加退休互助者,於退休、退職、資遣
時,由住福會按所有參加互助人數以每人一元相對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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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結婚互助補助,應由申請人於結婚事實發生後填具申請書,檢同結
婚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查屬實後存檔,將申請表轉
送住福會核發補助。服務機關學校得視經費情形先行墊借。
互助人如係離婚後再與原配結婚,不得申請結婚互助補助。
結婚之互助人,未滿二十歲,不得申請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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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事人均為互助人者,雙方均可申請結婚互助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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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喪葬互助補助,應由申請人於喪葬事實發生後填具申請書連同死亡
證明書,送請服務關學校審查屬實後,轉送住福會核發補助。服務機關
學校得視經費情形先行墊借。
前項喪葬互助補助之本人喪葬互助,如係退休、退職、資遺後再任死亡
,而係適用規定相同之互助辦法時,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互助之合
計年資,依再任後死亡時之福利互助俸額計算應領之喪葬互助補助金額
,扣除前已領退休、退職、資遺互助補助金額,發給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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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職或資遺互助,應由核定機關以副本通知住福會核發互助補助
,互助人不必自行申請。
前項退休、退職與資遺人員,如再任公教人員時,無需繳回已領之退休
、退職或資遺互助金,但再任之公職,如係適用規定相同之互助辦法,
其重行退休、退職或資遺時,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互助之合計年資
,依其重行退休、退職或資遺時之福利互助俸額計算應領之退休、退職
或資遺互助補助金額,扣除前已領退休、退職或資遺互助補助金額,發
給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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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水災、風災、地震重大災害互助補助,應由申請人於災害事實發生
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所在地村里長或警察機關勘察災害
之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審查屬實後,轉送住福會核發補助,逾期
不予受理。
經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重大災害補助要點補助者,不得再申請重
大災害互助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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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母之兄弟姊妹均為互助人,其父母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兄弟姊妹中
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及子女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夫妻中之
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子女或父母喪葬互助補助申請,以子女或父母
中之一方申請為限。
父母、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對同一事實之重大災害互助之補助,以父母
、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喪葬互助補助,除已成年之子服兵役死亡外,應以二十歲以下之未
婚子女為限。但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扶養並經學校或公
立醫院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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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眷屬喪葬互助補助,如該眷屬已參加不適用本辦法之其他機關學校
福利互助,且其部分經費係由政府負擔者,本府僅補助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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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個人負擔部分之互助金,如未能於每月十日以前解
繳住福會者,其屬員申請互助案件,應俟互助金補繳後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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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申請結婚或喪葬互助,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逾
期以棄權論。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逾期者,不在此限。
申請眷屬喪葬互助補助,如該眷屬係大陸地區之眷屬,其申請期限為六
個月,其所附大陸地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法停職或留職停薪人員,在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發生本辦法規定請領
互助事項者,得於復職或起薪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補發,其
數額應依各情事發生時規定基準計算之。
應徵入伍服役期間,互助人本人結婚或其眷屬發生喪葬情事或遇有重大
災害者,得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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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申請各項互助補助時,各機關學校應依互助人所附有關資料,查
明其有無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七條之情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提出其他
有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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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對於申請各項互助之補助,如發現有冒領、重領、或偽造、
變造證件等情事,除追回已經發給之補助外,應報請依法議處,有關審
核人員,如有徇私舞弊情事,亦應併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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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秘書處之福利互助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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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之技工、駕駛及工友,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
之一繳納福利互助金,其餘均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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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住福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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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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