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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總隊長出缺,繼任人員未任命前,由北水處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總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總隊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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