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隊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設計科:自來水工程中長程計畫之擬訂、水源、淨水設備、輸配水系
統與機電設備之規劃與設計、工程用地取得、各項工程相關業務之協
調與配合及計畫管考業務之推行等事項。
二、工務科:招標採購、施工監造及工程協調等事項。
三、工管科:職業安全衛生、防災業務之規劃、管理、檢查與訓練、工程
管制與考核及資訊設備操作與管理等事項。
四、總務科: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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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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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隊長出缺,繼任人員未任命前,由北水處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總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總隊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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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設隊務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總隊長。
二、副總隊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總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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