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