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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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