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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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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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稅管理科:縣庫管理、公務機關財務管理、財務計畫評核、歲入
及對外投資、債券及債務管理、縣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督、投資
及開發效益評核、縣開發基金之管理、稅務行政及規劃稅捐稽徵等
事項。
二、庫款支付科:支付案件之點收、審核與預算餘額查對、庫款支付事
項、支付帳務處理事項、縣庫支票換發、補發及更正事項及未兌付
縣庫支票查催、繳庫等事項。
三、菸酒金融科:菸酒查緝、抽檢、查核、宣導及基層金融輔導等事項
。
四、公有財產科:縣有財產產籍之建制與更新、公用財產之管理稽核與
監督、非公用財產之出租、出售、借用、撥用、經營及利用、縣有
公產納賦、鄉(鎮、市)公所財產處分核辦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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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
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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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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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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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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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稅捐稽徵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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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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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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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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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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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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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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