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稅管理科:縣庫管理、公務機關財務管理、財務計畫評核、歲入
      及對外投資、債券及債務管理、縣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督、投資
      及開發效益評核、縣開發基金之管理、稅務行政及規劃稅捐稽徵等
      事項。
  二、庫款支付科:支付案件之點收、審核與預算餘額查對、庫款支付事
      項、支付帳務處理事項、縣庫支票換發、補發及更正事項及未兌付
      縣庫支票查催、繳庫等事項。
  三、菸酒金融科:菸酒查緝、抽檢、查核、宣導及基層金融輔導等事項
      。
  四、公有財產科:縣有財產產籍之建制與更新、公用財產之管理稽核與
      監督、非公用財產之出租、出售、借用、撥用、經營及利用、縣有
      公產納賦、鄉(鎮、市)公所財產處分核辦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
  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稅捐稽徵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