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