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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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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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勞資爭議處理、防治就業歧視、推動兩性工作平等及
勞工權益基金運作、管理等事項。
二、勞安條件科: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勞動檢查等事項。
三、勞工組織科:工會輔導、會務評鑑、勞教輔導、職工福利輔導及勞
健保補助等事項。
四、勞工育樂科:勞工中心管理、文康休閒推廣、勞工教育輔導及勞工
大學規劃辦理等事項。
五、外勞服務科:外國人工作管理及檢查、外勞法令諮詢及外勞安置服
務等事項。
六、身障就業輔導科: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庇護工場、職業重建、定額
雇用、職災慰助及身障就業基金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事務、出納、研考、資訊業務、綜合規
劃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中心事項。
八、人力資源培訓中心:人力培訓、參訓學員技能、心理及就業輔導、
產訓合作訓練、技能檢定、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申請及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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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
分析師、技士、科員、管理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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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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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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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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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就業服務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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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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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其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局編制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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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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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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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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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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