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耕地租約註銷登記,除提出申請書二份及原耕地租約正本外,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依前條第一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承租人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證明
      文件一份。
  二、依前條第二款、第四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三、依前條第六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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