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優先登記者,應同時繳交租金之半數作為定金,並於三日內繳足
  租金及保證金,超過期限者不予租借,所繳定金沒收。繳費後租用人要
  取消租借,應於預定租借日三十日前申請,定金予以沒收,其餘款項無
  息退還;逾期申請者,所繳租金沒收,保證金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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