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優先登記者,應同時繳交租金之半數作為定金,並於三日內繳足 租金及保證金,超過期限者不予租借,所繳定金沒收。繳費後租用人要 取消租借,應於預定租借日三十日前申請,定金予以沒收,其餘款項無 息退還;逾期申請者,所繳租金沒收,保證金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