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制定之。

  本自治條例以中和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所屬之民眾活動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之場地及設施為管理範圍,本所民政課(以下簡稱本課)
  為主管業務單位。

  本市各機關、學校及合法登記之社團備文載明使用事由,向本所提出申
  請經核准後,僅限開會場地予以半價租用外,冷氣、宴席按照第四條各
  項收費。

  租借本中心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包含一般燈光、會議桌椅、舞台、麥克風及音響等設備)
      :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每一基數為新台幣(以下同)伍仟元。全天
      以十二小時計算。
  二、冷氣費:每小時為新台幣一千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三、辦理宴席應加收保證金一萬元及清潔費,清潔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三十桌以內為新台幣三千元。
    (二)三十一桌至五十桌為新台幣五千元。
    (三)五十一桌至七十桌為新台幣七千元。
    (四)七十桌以上為新台幣九千元。
  四、加裝電力者,另加收電費為每小時新台幣二千元,不滿一小時以一
      小時計算。

  使用舞台做為表演節目時,不得違背善良風俗,如有違反者報由警察機
  關取締;辦理喜慶宴會不可燃放鞭炮,改以環保炮或音樂代替。

  會場佈置應自行負責;佈置場地准於租用時間前二小時使用,該時段不
  予計費。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自預定租借日前六十天開始接受申請人登記,原則
  以先登記者為優先租借對象;但遇數人預約同一日者,依序列為候補。

  本所因特殊事由或上級單位政府規定,臨時需使用本中心時,得於原核
  准使用日前二十天告知申請人,本所有權終止使用,無息退還所繳之費
  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本市各里辦公處、機關、學校、社團主辦,經本所核定之各項公益活動
  使用本中心得予免費。

  使用時如發生天然災害不可抗拒之事實時,致無法正常使用場地,得申
  請退回租金及保證金,本中心不負損失賠償責任。

  申請人優先登記者,應同時繳交租金之半數作為定金,並於三日內繳足
  租金及保證金,超過期限者不予租借,所繳定金沒收。繳費後租用人要
  取消租借,應於預定租借日三十日前申請,定金予以沒收,其餘款項無
  息退還;逾期申請者,所繳租金沒收,保證金無息退還。

  租借本中心辦理喜宴未達三十桌者,得與他人共同分租使用;喜宴外燴
  應於指定廚房,使用完畢,廚房及週邊應自行清理廚餘垃圾,以維護環
  境整潔。如違反上述規定,私自搭棚或亂倒廚餘垃圾,經管理員勸阻不
  聽者,沒收保證金。

  申請單位或其他個人所帶飲料茶水、衣帽、車輛、財物應自行保管,本
  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申請單位或其他個人不得有左列行為,如違背應負賠償之責:
  一、使用時致公物或建物有損壞。
  二、電器之接插致電路損壞。
  三、租借、辦理喜宴者,不得污損四周牆壁。
  四、使用本中心時不得攜帶煙火或危險物品,以確保公共安全。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環境清理完畢且無損害場地設備時,無息退還。

  本中心各項設備不得變動其位置。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