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交接(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員或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
  ,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下列機關或人員核定:
  一、機關首長:陳報上級機關核定。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陳報服務機關首長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