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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交接(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員或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 ,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下列機關或人員核定: 一、機關首長:陳報上級機關核定。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陳報服務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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